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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意见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本站  发布日期:2007-8-23 0:51:39  点击:

 

毕市府发〔2007〕10号
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意见

各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市府各工作部门:
  为加强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保证安全、合理、有效地使用建设资金,减少或杜绝工程建设中的损失、浪费和违法、违规乃至腐败现象的产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贵州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和《毕节地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规定》、《毕节地区国家建设项目委托审计办法》《毕节地区国家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重要作用
  国家建设项目是指以国有资产投资或者国有资产融资为主(即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随着国家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和西部大开发的实施,国家对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力度不断加大。当前和今后相当时期我市固定资产投资也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在这种形势下,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作用会更加突出。过去对部分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的情况表明,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核减率都比较高。审计在节约财政性资金,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服务宏观调控,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等方面起到了特殊的作用。各级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依法治市方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重要性,支持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切实为审计机关开展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二、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原则
  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要坚持“依法审计、服务大局、突出重点、求真务实”的审计工作方针,把握好“三个必须”和“四个结合”。“三个必须”就是必须把握“揭露问题、促进管理、推动改革、规范秩序、提高效益”作为投资审计的总体要求;必须处理好两个关系,即处理好真实、合法、效益三者的关系和监督与服务的关系;必须增强依法独立审计意识、宏观和全局意识。“四个结合”:一是投资效益审计与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相结合。对注入政府财政性资金的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应将其纳入财政预算执行审计范围,从银行帐户入手审计,从源头上检查监督财政性建设资金的分配、拨付、使用效益(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保效益等)情况,防止国家建设资金被挤占挪用,减少损失浪费。二是项目在建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相结合。根据项目的不同建设阶段,明确审计重点、确定审计方法、抓住主要环节、发现重要问题,每次审计各有侧重,重点突出。三是合法、合规审计同注意发现大案要案线索相结合。固定资产投资涉及的资金大、部门多、环节多、人员多,时间跨度大,往往是违法犯罪的高发“地带”。审计人员要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做到心明眼亮手快,注意发现和挖掘大要案线索,更好地发挥审计监督威慑作用。四是国家审计与社会审计相结合。要注意使用和发挥社会审计力量,培育和聘请一批讲诚信、重质量、遵纪守法,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中介组织和专业人员,开展对国家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委托审计。
  三、健全完善制度,强化审计监督
  (一)全面实行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制度。凡国家建设项目投资在30万元以上的,其资金来源、资金运用、财务收支、工程管理、预(概)算执行、竣工决算等都要进行审计。30万元以下的,由审计局视审计力量选择审计或实行备案制。
  (二)项目工程款实行先审计后拨付制度。国家建设项目不经过审计,项目单位不得办理竣工结算,财政部门不予拨款,建设单位不能办理资产移交。为保证项目资金的安全,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在30日内申请竣工决算审计,审计结束前,财政部门拨付的工程款不得超过该项目合同价款的70%。
  (三)实行建设单位合同(协议)管理制度。加强合同(协议)管理是整个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重要环节。建设单位在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协议)时,必须在合同条款中约定“竣工决算须经审计机关审计,并以审计结论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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