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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及加强有关工作纪律的通知

作者:  来源:市纪委  责任编辑:汪 鑫  发布日期:2008-6-25 9:02:20  点击:

    根据毕地纪[2008]22号文件精神,毕节市就严禁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及加强相关工作纪律提出了具体要求:
    一、严禁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严禁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 
    近年来,我市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从事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等问题进行了专项治理,取得了明显效果。但是,仍有少数干部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群众中造成极坏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现就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相关纪律重申如下:
    (一)严禁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经商办企业;
    (二)严禁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三)严禁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四)严禁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五)严禁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六)严禁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亲友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按相关规定查处。
    二、关于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有关工作纪律的要求
    当前,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正处在关键时期,工作任务日益繁重。各级各部门领导干部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手机必须24小时开机,对无故不接电话或关机影响工作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一经查实,第一次打招呼;第二次予以批评教育;第三次停发当月通话费。对因此而造成工作上的损失和严重后果的,将按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和纪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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